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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公积金贷款,适用于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和退休职工;(2)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适用于具有城镇户口或城市居留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购房人,可再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以两种贷款方式的组合,来解决购房资金的不足。各银行一般都要求“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在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稿源提供法律出版社《住房公积金98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由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起构成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三种形式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小于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2)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3)公积金贷款的手续比较复杂;(4)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5)公积金贷款需要交纳评估费,但不用交纳律师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